哈市住房管理部门:不得挪用物业用房
发布:
2012-12-02 | 作者:
左靓 | 文章来源:
黑龙江晨报 | 打印本文
日前,本报报道了哈市道里区哈公馆小区原来的物业办公室被出售。对此,哈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挪用物业用房。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王润泽律师建议,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停止出售并恢复物业用房。
哈市住房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《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房屋,具备供水、排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以及采光、通风等使用功能。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,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王润泽律师建议,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。王润泽说,根据《物权法》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小区规划的物业用房是小区的公用设施,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。如果小区配套设施被侵占或挪作他用,小区的业主委员有权依照管理规约,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停止出售并恢复物业用房。